4月15日开始施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修订内容之一,是将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专项报批)的管理权限下放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根据该规定,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明确了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强化属地管理。
《通知》所称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是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与本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内容相配套的电子出版物。
《通知》明确了专项报批的程序:出版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电子出版物选题三审表及内容简介等材料。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的,应办理审核同意文件并发放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应于5日内送达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备案。出版单位需向中国标准书号中心申请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并递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和《电子出版物信息表》。中国标准书号中心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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